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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办理招聘广告审批 |
1.政策依据
《关于加强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人调发[1991]6号)
《关于加强刊播招聘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启事(广告)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沪人[1994]84号)
2.服务对象
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,或外省市人事部门批准的跨省市招聘的驻沪企业
3.政策规定
凡拟通过报刊、杂志、电台、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刊播招聘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启事(广告)的,须事先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。
4.工作程序
招聘单位持营业执照复印件、介绍信、招聘内容文稿(一式二份)--经人才中心核准--开具招聘启事审批表及加盖招聘内容核准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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